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龙山县融媒体中心12月6日讯(通讯员 向明 余果 刘琦)依据最高人民法院、中国人民银行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《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意见》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监管政策维护金融安全的司法建议书》等规定,龙山县人民法院结合金融纠纷专业审判、执行工作实际,出台了《龙山县人民法院关于预查废证明相关制度实施办法(试行)》,创新引入“预查废”机制,助力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权,健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,进一步推进金融纠纷诉源治理与执源治理工作的纵深发展。
2024年11月29日,某银行对曾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。龙山法院在审查时发现,曾某已有多起债务案件执行,且因无财产可供执行,终结本次执行程序,曾某也已被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。龙山法院对曾某的财产情况再次进行了查询,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。经某银行申请,向其出具《预查废证明》。
什么是“预查废”?
《预查废证明》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涉金融机构不良债权诉前调解、诉讼和执行立案过程中,发现涉案债务人有他案涉执因“无财产可供执行”已作出终本裁定或查明债务人“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”,法院可依据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及金融机构的申请直接出具《预查废证明》,金融机构凭该证明核销不良债务。
“预查废”≠“免债金牌”
《预查废证明》仅是法院提供给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的凭证,金融机构可凭借《预查废证明》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“呆账”的核销申请,但这并不意味金融机构放弃债务追索权,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也不会因此免除。债务人应当依法、诚信履行还款义务。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,金融机构依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人民法院将立即恢复执行程序,推进债务实质性化解。
龙山法院将深入贯彻落实“如我在执”的司法理念,继续完善推广“预查废”机制,助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,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。
责编:朱柯源
一审:向波
二审:周娇
三审:张军
来源:龙山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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